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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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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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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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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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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 ?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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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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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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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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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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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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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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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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