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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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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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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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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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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 ?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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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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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
!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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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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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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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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