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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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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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 》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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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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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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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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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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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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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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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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