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
! 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 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第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
? 》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
—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办理信《。用信息变更并及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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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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