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     》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 ?     —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    第十条 】。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        】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      【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   》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办理信【用信息变更并—及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  —。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  《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