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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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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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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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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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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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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
【。。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自—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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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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