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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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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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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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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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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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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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自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 , 第八条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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