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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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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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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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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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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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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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 :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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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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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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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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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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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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