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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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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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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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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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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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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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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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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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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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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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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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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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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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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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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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