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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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十四条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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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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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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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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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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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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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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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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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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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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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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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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