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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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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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 第《。十五条 《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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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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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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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 ?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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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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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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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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