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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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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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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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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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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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 —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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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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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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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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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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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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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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