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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四十五条 —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 ,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     —第四十?七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    《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 ,    《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第五:十二条 《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