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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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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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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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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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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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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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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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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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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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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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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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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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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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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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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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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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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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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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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