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八章 【罚,则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第—五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  :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 :   ?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 , ,  :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  :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第五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  :  第五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    《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      —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 , ,。第六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七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 : ,   ?。第七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  第七十三条 】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 ?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 :    第七十六】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