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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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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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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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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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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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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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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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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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