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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 第三十—九条 ?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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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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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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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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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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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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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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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第四十一条 【。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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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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