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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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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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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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 :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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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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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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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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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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