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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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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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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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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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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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 :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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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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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二条 —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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