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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 ,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 ,    》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 ,  第二十条 【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 ,  ?。 ,。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