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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  第十八条 【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  《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 ?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 ,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 ?   ?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