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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 ,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第,十九条 《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     第—二十条 《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 ,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第《二十二条 》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