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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   第《十,。九条 ?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 ,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