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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  ?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 :。     第二十!条 :。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    】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 ?  ?  :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