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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 ?  ?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    —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     》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  ?    《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 , ?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       【。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