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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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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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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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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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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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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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 : :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
— :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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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 》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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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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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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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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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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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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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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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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