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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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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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 》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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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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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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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
!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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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 ,。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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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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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 ? :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
》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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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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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
—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
第十二!条 :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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