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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     第三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及时整理【和补:充收:。集相关? 证:据材料 —   》  :第三十四《条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   【  第三十》。五条 ? 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 ?。 ,        】 (一)《。证据的来《源或者出《处; 】       【 (二)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 《物是否相《符; ?  —  :     (三)】证,据,是否进行过修—改或者技术处理【; ? :    》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     【 ,。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     【第三十六条  【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   ?    《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     】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  :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 ,    — 第三十《七条  《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       (一!),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否与案—件有本?。质的内在《联系以及 关—联程度的大小; 】  —   ?    (》二)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案件主要情!节和案件性质—的影响?。 程度大小》; : :      】   ?(三)证据之间【是否能互相印证并形!成证据链; !   《      (四)!所形成的证据链是否!能较全?面地印证《案件的事实 —。     !第三十八《条  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在【经过充 分审查【认定其真实、合法】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    【 第三十九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  :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  】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材】料;:   】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材料; !  ?       【(四)经《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材料》; —         !(五)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其他材《料,   】。  第四《十条 ?。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 言; !    —   ?  (?二)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 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 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    】     》(三:。)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     —    (四)经】执法:人员改动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材料; ! ,     》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 (六)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 《。    前款规定】的材料与该案件【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有效证 据链!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第四十一条!。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 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  :    《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 于其他书证!;  】      —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 ,      】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   【     》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  —。       【(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  ? ,    《 , (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       !  (七《)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    第四十【二,条  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过,当事人确认 或者以!公证:等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