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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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及时整理【和补:充收:。集相关? 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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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
【 第三十》。五条 ? 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
?。
,
】 (一)《。证据的来《源或者出《处;
】 【 (二)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 《物是否相《符;
?
— : (三)】证,据,是否进行过修—改或者技术处理【;
?
:
》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
【 ,。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
【第三十六条 【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 ? 《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
】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 :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
,
— 第三十《七条 《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 (一!),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否与案—件有本?。质的内在《联系以及 关—联程度的大小;
】
— ? (》二)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案件主要情!节和案件性质—的影响?。 程度大小》;
:
:
】 ?(三)证据之间【是否能互相印证并形!成证据链;
!
《 (四)!所形成的证据链是否!能较全?面地印证《案件的事实
—。
!第三十八《条 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在【经过充 分审查【认定其真实、合法】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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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 :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
】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材】料;:
】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材料;
!
? 【(四)经《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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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其他材《料,
】。 第四《十条 ?。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 言;
!
— ? (?二)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 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 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
】 》(三:。)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
— (四)经】执法:人员改动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材料;
!
,
》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 (六)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
《。 前款规定】的材料与该案件【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有效证 据链!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第四十一条!。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 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 : 《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 于其他书证!;
】 —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
,
】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
【 》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
—。 【(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
? , 《 , (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
! (七《)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 第四十【二,条 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过,当事人确认 或者以!公证:等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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