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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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及时整】理和补充收集相关】 证据材料》
【。。 第三十四【条,。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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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五条 ! 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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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证据的来源【或者出处《;
》
【 (二)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 物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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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是否进行》过修:改,或者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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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
》 ?。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
》 第三《十六条 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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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 ,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 —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 第》三十七条《 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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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否,与案:件有本?质的内在联系以及 !关联程度的大—小;
《
【 (二【。)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案件主要情节】和案件性《质的影响 程度大】小;
! (三!)证据之间》是否能互相印—证并形成证据—链;
—
? — (四)所形成的】证据链是否能较【。全面:。地印证案件的—事实
】 第三十【八条 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在】经过:充 分审查认定【其真实、合法—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 《第三十九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
!
,
!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材料;
—。
:
》。 《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材料;
!
《 — (四)经—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材料;
【
? : , 《。(五)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其他:。材料
》
:
《 第四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 言;!
《
》 ? (二《。。)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 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 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
—。 (三)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 《 (四》)经执法人员改动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材料【;
!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 》(六)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
, 前款规定的!材料与该案件—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有效证 据链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第四十!。一,条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 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
】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 —于其他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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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 》。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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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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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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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 (七)】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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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过】。当事人确认 或【者以公证等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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