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证据的收集 — ? ,    — 第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并符合—以下规定《 —。    《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  —。      — (二)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    》     》(三)告知当事【人,或者证据提供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作出明确》。标注:; —        】 (四)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作【 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 【。         !(五)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    【 第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通过下列!方式收?集 证据 — :  ?   ?    (》一)进入《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 ,    【     (二)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       ! , (三)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协议》。、 凭证、文件、】电子数据及其他【资,料,;  】      — (四)《。查询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核对《与价 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 ,      】   (《五)对当事人—会计资料《中的数据进行验算】或者计算《; 》    》  : , ,。 (六)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    !    《 (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 》行鉴定; !        】 (八)对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或者涉及的物品【进,行勘 验、检查; ! 《 , ,     》 ,。 (九)《依法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 —    第十—五条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 取证的》方法 》    — 第:十,六条 ? 需要提取》的证据在异》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 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集受委?托的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协助调!查函后按照委托的要!求及:时,完 成收集证据【工作送交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委托的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并,说明情况 》 ,     】第十七条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清:单 》     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证据!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照行政 强制】法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进》行 》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认 为不应当!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第二十条【  收集的书—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提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 ?。      【   (二)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提取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 照片、!抄,录,。件或者节录本注明出!处经当事人或者保管!该书证 的》。部门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 :  ? ,  :   ? (三)收》集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制作》说,明材料 》    【 第二十一条—  收?集,的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提取原物—;   !      —(二)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 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    【 , ,   (三》)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取,其中的一部》分 》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收集物证应当制作】笔录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发现过程《以,及该物证《 的主要特征 】 ?     》对不能附卷的—物,证应当采取保—管措施?并拍摄成《照片或?者 录像附卷照片】或者录?像,应当体现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点部】位, 的:。特征并?注明该物证的—存放地点 》 《     第二十】三,条  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处提取视听资料的!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 可以提取】复制件; !        】 (二)注明—提取人、提》取出:处、提取时》间和证明对象—等; ? 》       【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     第!二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可以不【经过 当事》人同意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提取!不侵犯当事人合 法!权益且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所提取》的证:据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 ?        】(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和《证明 对象》等; 】        】(二)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     第】二十五条《  :照片应?当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并有当事人】。名称 或者其他【显著标志;没—有当事人名》称或者其他显—著标志的《可以 拍摄多张照】片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并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拍 摄人》。员等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认照片!   】 ,     (一【)打印或者冲洗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 ,章,;   ! ,。     》(二)存储》为电子数《据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认 —     第二!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取当事【人电:子 数据库》中的数据也可以对当!事人:电子数据库中的数】据采用?转 换、计》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 【 ?    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注明收集方法、收集!时间、收集人和证明! 对:象等 —     第二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认电: 子数据 》 : :      —   (一》)打印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 章;》 《 , ,        (!二,)以公证的方式【证明; 《 ,     】    (三)【转化为只读光盘、磁!盘等: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执法人【员与原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加封封条; ! ? ,       【  (四)依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使用电子签名!; 》      【。   (五》)能够确认电—子数据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询,问证人也可以收【集 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 《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调查询问 笔!录   !  :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 况; ! 》        (!二)有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载明出具】证言的日《期; ?     !   ?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口头陈述【。也可以提供》书面陈述材》 料 —  ?   口头》陈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笔录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载明陈】述,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 情》况;:。 》        】。 ,(二)有陈述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载?。。明陈述的日期 !     第三!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 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 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 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 程 】 :。 ,   第三十一条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   ?  勘验笔录—应当:载明勘?验,时间、地点、勘【验的经过和结果并 !由,勘验人和在》场人签名《。 ?     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 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 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 ?     】第三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收集的?外文书证或者 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 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