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证据的收集 第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并符合以下规定、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二.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告知当事人或者证据提供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作出明确标注,四,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作 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 五 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第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 一,进入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 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三 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 单据。协议。凭证、文件 电子数据及其他资料,四,查询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五,对当事人会计资料中的数据进行验算或者计算。六、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八,对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或者涉及的物品进行勘。验,检查、九。依法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第十六条、需要提取的证据在异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集。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协助调查函后 按照委托的要求及时完。成收集证据工作 送交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并说明情况,第十七条、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 制作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清单,第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证据.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照 行政.强制法、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进行,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 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负责人报告 并补办批准手续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条、收集的书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二.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提取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照片、抄录件或者节录本.注明出处,经当事人或者保管该书证、的部门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三、收集报表、图纸,会计账册 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制作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收集的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取原物。二、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三,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取其中的一部分.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收集物证,应当制作笔录、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发现过程以及该物证,的主要特征 对不能附卷的物证,应当采取保管措施,并拍摄成照片或者,录像附卷.照片或者录像应当体现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点部位,的特征,并注明该物证的存放地点,第二十三条,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处提取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二,注明提取人,提取出处 提取时间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可以不经过,当事人同意 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提取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且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所提取的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二.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二十五条、照片应当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并有当事人名称,或者其他显著标志、没有当事人名称或者其他显著标志的、可以。拍摄多张照片 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并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员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认照片。一.打印或者冲洗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二、存储为电子数据,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认、第二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取当事人电子。数据库中的数据,也可以对当事人电子数据库中的数据采用转,换、计算 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注明收集方法,收集时间,收集人和证明,对象等.第二十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认电、子数据。一、打印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以公证的方式证明 三,转化为只读光盘.磁盘等,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执法人员与原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加封封条。四,依据 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使用电子签名、五。能够确认电子数据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询问证人 也可以收集 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载明出具证言的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口头陈述.也可以提供书面陈述材。料、口头陈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明陈述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 有陈述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三,载明陈述的日期,第三十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第三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勘验时间、地点、勘验的经过和结果.并,由勘验人和在场人签名,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第三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收集的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 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