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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证据的《收,集, 》     第】十三:条,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并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      (二】)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三)告!知当事人《或者证据提供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作出明!确标注;《 ?     【    《(四)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作 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 ! :     【    (五)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    第》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通《过下列方式收集【 证据 【    》。    《 (一)进入—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     【  :。  :(二)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  :       【(三)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协议、— ,。凭证、文件、电子】数据及其他资料; !    】   ?  (四《。)查询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核对》与价 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      !   (五)对【当事人会计资料中的!数据:进行验算或者计算】; —  :       (六!)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 》 : :     》 , ,。。 (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 行【鉴定;?   】。      (八)!对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或】者涉及的《物,品进行勘 验、检】查; 《      !   (九)依【法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 【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 取:证的方?法 》 ,  :  :。 第十?六条  需要提取】的证据在异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 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集受:委托的?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协助《调查函后《按照委?。托的要求及时完【 成收集证据工作】送交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委托的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并《说明情况 — ? ,    第十七【条,。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  :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清单【 ?     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证据!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照行【政 强制法》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进行 》 ? ,  :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认 》为不应当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第二【十条:  收集《的书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提》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      】  : (二?)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提取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 照片、抄录【。。件或者节录》本注明出处经当事人!或,者保:管该书证 的部【门,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 ,      】   (《三)收集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制作说明】材料 】  :  第二《十一:条  收集的—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提取原物;—   】      (【二):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 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 ?    》     (三)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取》其中的一部分 】   —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收集物证应当制【作笔录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发《现过程以及》该,物证: 的主要特征 【    】 对不?。能附卷的《物证应当采取保【管措:施并拍摄成》。。照片:或者 录《像附卷照片或者【录像应当体现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点部【位 的特征并—注明该物证的—存放地点 !     第—二十三条  —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处提取视【听资料的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 可以提取复【制件; 】   ? ,  :   (二)—注明提取人、提取出!处、提取时间和【证明对象等》; 《 ,        !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   —  第二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可:以不经过 》当事:人同意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提取不《侵犯当事人合 【法权益且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所提取的证!据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   【     》 ,(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和证!。明 对象等; !。 :     》    (》。二)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 《  : ,。  第二《十五:。条 : 照片应《当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并有当事】人名称 或》者其他显《著标志;没》有,当事人?名称或者其他—显著标志的可以 】拍摄:多张照?片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并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拍? 摄人员等 —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认照片 》 ?     — ,   (一)打印】或者冲洗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 章; 【     】    (二)【存储:为电子数据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认 》 ?。  ? ,  第二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取当】事人:电子 数据库中的数!据也可?以对当事人电子数据!库中的数据采用【转 换、计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 ,    】 ,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注明收集方【法,、收集时间、收集人!和证明 《对象等 — ?    《第二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认电 子数【。据 ?    【     (一【)打印?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 章; !        ! (二?)以:公,证,的方式?证明;? 》    《  :   (三)转化】为只读光《盘、:磁盘等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执法人《员与原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加封?封条:; ?    【     (—。四)依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使用电子签名;】   】 ,     (五【)能够确认电—子数据?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八条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询《问,证人也?可以收集《 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调查询问 笔录】 《     —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    (》一)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 况; !      】。   (二)有【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载:明出具证言的日期】;, 《 :       【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口:。头,陈述也可以提供书】面陈述材 料 】  》   口头陈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笔录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  (?一,)载明陈述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 情况;!  【       【(二:)有陈?述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载明陈?述的日期 —     】第三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 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 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 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 程 !。  《   第三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     勘—验笔录?应当载?明勘验时间》、地点、勘》验的经过和结—果并 由勘验—人和在场人签名 】  —。   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 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 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 !    】 第三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收集的外!文书证或者 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 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