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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证据的收集 —  】   第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并!符合以下规定 【 :     【   ?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 ,     【 ,   (二)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三)】告,知当事人或者证【据提供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作】出明确标注; !    —    《 (四?)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作? 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   】     》 (五)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     【第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通【过,下列方式收集 证】据 《 ?     》   (《一)进?入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  —       (二!)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 《     》    (》三):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协》议、: 凭证?、文件、电》子数据及其》他,资料; 》   —    《 , ,(四:),查,询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核【对,与价: 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       (五!)对当事人会计【资料:中的数据进行验算或!。者计算?; :  —      — (六)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 【 , ,       【  :(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 行鉴《定; ?   【     》 (八)对》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或者涉!及的物?品进行勘 验、检】查; —  ?   ?    (九)【依法: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 ? :   》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 取证的方法 !  —   第十六条  !需要提取《的证据在异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 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集受委托的—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协助调—。查函后按照委—托的:要求:及时完 成收—集证据工《作送交?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委托的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并说明》。情况 》     第】十七条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清?单, , ?。  ?  : 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证据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照行政 强制!法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进行  !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认【 为不应当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第:二十条? , 收集的书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提: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 ? ,        (!二)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提取【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 照片、抄录件】或者节?。录本:注明出?处经当事人或者保】管该书证 的部【门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    《   (三》)收集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制作说明材料 【。    】。 第二十一条  】收集的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提取原物; 】 《   ?    《  (二)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 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 ,。    【     (—。三)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取—其中的一部分 【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收集物?证应当制作》笔录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发现过程以》及该物证《 ,。的主要特征》 《   《 , 对不能附卷的物】证应当采取保—管措:施并拍摄成照—片或者 录像附卷】照,片或者录像应当【体现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点部位 的特征】并注明该物证的存放!。地点 【     第二【十三条  》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处提取视听资料的】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  (?一):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 可以提取复制【件;:。 》   ?    《。。  (二《)注明?提取人、提取出【。处,、提取时间和—证明对象等; 】    【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     第二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可以》不经过 《当事人同意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提】取不:侵犯当事人合 法权!益且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所《提取的证据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    —     (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和证明 对【象等; 《  —    《   (《二,)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  》   第《二十:五条  照片应【。当,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并有当》事,人名称 或者其他】显著标?志;没有当事人名】称或者?其他显?著标志的可以 拍摄!多张照片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并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拍, ,摄人员等 【 :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认照片 【 《       【 (一)打印或【者冲洗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 章; 】  :       (】二)存储《为,电子数据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认 【    《 第二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取当!。事人电?子 数据库中的数据!也可以对当事人【电子数据库》中的数据采用转【 换:、计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 【     !。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注明收《集方法、收集时【间、收集《人和证明 对象【等 —     第二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认电 子【数据  !   ?   ? (一)《。打印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 章; 】         !(二)以公证的方式!证,明; ? ?。      【   (三)—转化为只读光—盘、磁盘等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执法人员与原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加封—封条; 【    》     (四)】依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使用电子】签名:;  】      — (五)能够—确认电子数据—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询问证人也可【以收集 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调查询问 【笔录 【 , ,   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 (一?)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 况;【  【       【。(二)有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载明—出具:证言的日期;— — ,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口头陈述!也可以提供书面【陈,述材 料 》 ?     口头陈!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笔录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载明陈述《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 情况; 》。 ?  ?   ?   ?。 (二)有陈述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载】。明陈述的日》期 《    — 第三?。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 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 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 ,。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 程 》 ?     第三】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勘验笔录!应当载明勘验时【间、地点、勘验【的经过?和结:果并 ?由勘验人和在—场人签名 【 ,     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 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 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 》  《 ,  第三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收集【的外文?书,。证或者 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 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