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证据的—收集 !     第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并符》合以下规定 !。 , , ,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 ?      — , (:二)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三】)告知当事人或者】证据:提供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作出明确标】注;  ! ,      (四】)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作 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 —。 》        (!五):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    《 第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通过下列方式收!集 证据 !        】 (一?)进入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      】 ,  (二)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    】     (三)】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协议、 【凭证、文件》、电子数据及其他资!料; 【    《    《 (四)查询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核对与》价, ,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   【     》 (:五)对当《事人会计资料—。中的数据进行—。。验算:或者计算;》 ?。。     【  :。  (六)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 —  ?  :  : ,  (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 行—。。鉴定; 》 , ?。 ,     》  (八)对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或者涉及的物!。品进行勘 验、检查!; 》       】  (?九,)依法?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  【  :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 取证的方法 ! ,  》   第十六条【  需要《提取的证据在异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 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集受委!托,的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协助调查函后【按照委托的要—求及:时完: 成收集证据工【作送:交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委托的》。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并说明情况 ! :     —第十:。七条 ?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清单 !     —第十八条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证据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照行政【 强制法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进行 】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认 为【不应当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第二?十条 ? 收集的书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提!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   《。     》 (二)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提取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 照片、《抄录件或者节—录本注明出处经当】事,人或者保管该书证】 的部门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   《    《  (三《)收集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制作:说,。明材:料 【    第二—十一条  》收集的?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提取原物; 】   —      (【二)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 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 《    《。     (三)】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取其中?的,一部分 《 ?  ?   第二十二条 ! 执法人员收集【物证应当制作—笔录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发现过!程以及该《物证 ?。的主要特《征   !  对不能附卷的】物证应?。当采取?保管:措,施并:拍摄成照片或—者 录像附卷—照片:或者录像应当体【现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点?。部位 的特征并【注明该?物,证的存放地点— 《    》 第二十三条  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处提取—视听资料的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 ?。可以:提取复制件; 【 : :。  :。    《   (二)注明提!取人、提取》出处、提取时间【和证明对象等; !      !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     !第二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可以—不,经过 当事人—同,意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提取不侵犯当事【。人,。合 :法权益且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所!提取的证据》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  》       【(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和:。证明 对象等—; ?。    【     (—二)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   ? 第二?十,五条  《照片应当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并】有当事人名称 【或,者其他显著标志【;没有当事人名【。称,或者其?他显著标志的可【以 拍摄多张照【。片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并【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拍 摄人员等】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认照》片  】       (】一):打,印或:者冲洗?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 《。章; 》。 :         !(二)存储》为电:子数据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认,   】  第二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取当事人】电子 数据库中【的数:据,也可以?对当:事,人电:。子数据库中的—数据采用转》 换、计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 ! :     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注】明收集方《法、收集时间、【收集人和证明 对】象等 —     第二】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认电 】子数据 【   《 ,     (一【)打印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 !。章;: ,    】  :。   (二)—以公证?的方式证明; 】 , ?。        (!三)转化为只读光盘!、,磁盘等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执【法人:员,与原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加封封条—; 》 ,      —   ?(四)依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使》用电子签名; 【    】     (五)】。能够确认电》子数:据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询问证人—也可:以,收集 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 !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调查!询问 笔录 】 ,     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 ?况; 《   — ,     (—二)有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载明出—具证言的《日期; 【    》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口头陈述也可以提!供书面陈述材— ,料   !  口?头陈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笔录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载明陈?述,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 !情况; —     【    (》二)有陈述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载明陈述的》日期 — :   ? 第三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 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 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 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 ?程,    ! 第三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勘?验笔:录应当载《明勘验时间、地点、!勘验:的经:过和结果《并 由勘验人和在】场人签名 】     —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 《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 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 》     第三十!。二条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收集?的外文书《证或者 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 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