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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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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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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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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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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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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证人《。证言;
】
》 (》五,)当事人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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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鉴定结【。论;:
:
【 ,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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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证明 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主要—包括账簿、报表、单!据、 凭证、—银行资料、文件、图!片、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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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况、内在属性等证! 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
— 第八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 储存】。等手段记录并显示的!声音、影像》或者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 实的资料
!
【第九条? 证人证言是指本!案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将其【了,。 解的?有关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作的证【明案件事实的陈 】述
【 《第十条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叙述
【
第十!一条 鉴定结论是!指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人员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指【。定的案件中某 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
!
— :第十二条 勘验笔!录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现】。场或者物 》品进行勘查、检验】、,测,量、:。拍照、绘画时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调查)过程】中制 ?作的关?于,现场情况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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