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证据的种类!
【
第五【条 证据种类
】。
【 : (一)书证!;
【 , 《 (二》。)物证;
》
《。
?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 : (》四)证人证言;
!
?
【 (五)当事【人陈述;
】
? 《 (六)—鉴定结?论;:
?。
《 《。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 :第六条?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证明 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主!要包括?账簿、?报表、单据》、 凭证《、银:行资料、文件、图片!、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资料!
》。
《 第七条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况、】内,在属性等《证 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
【 , 第八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 储》存等手段记》录并显示的声音、】影像或者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 实的资料
!
—。第九条 证人证言!是指本案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将其了 《解的有?关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作的证明案件事实!的陈 ?述
:
《
: 第十条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叙,述
【 第十一条】 鉴?定结论是指》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人】员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指【定,的,案件中某 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
!
?
《 第十《二条 《勘验笔?录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现场或者物【 品进?行勘查、检验—、,测量:、拍照、绘画时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调查)过程】中制 ?作,的关于现场情况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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