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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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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证据种类
!
! (一《)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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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物证;
!
【 , ,。 ?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四)】证人证?言;
《
】。 , (五)当【事人陈述;
】
《 《 : ,(六)鉴《。定结论;
【
《 ,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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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证》明 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主要包括账簿、报】表、单据、 —凭证、?银行:资料、?文件、图片、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资料
【
【第七条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况、内在属!性等:证 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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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 储《存等手?段记录并显示的声音!、影像或者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 实的】资料
》
《 : 第九条 证人】证言是指本案—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将其了》。 解的有《关,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作的?。证明案?件事实?的陈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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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叙述
【
》 第十一条 鉴定!结论是指《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人员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指定的案件中】某 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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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勘】验笔录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现场【。或者物 品进行勘查!、检验、测量—、,拍照、绘《画,时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调查)过程【中制 作的关于现场!情况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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