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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据的【种类:。  !   ?第五条  证据种类! —     》   (一)书证;!  【      — (二)物证—;   ! ,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       (四!)证人证言;—。 《 :    《    《(五)当事人陈述;! —        】(六)鉴《定,结论; —   》。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    第六条 】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证?明, 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主要包括账簿【、报:表、单据、》 凭证、《银行资料、文—件、图片、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资《料  】   第七条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况、—内在属性等》证 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 ! ,     】第八条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 储存【等手段记《录并显?。示的声?音、影像《或者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 实的资料】 ? ,     第九条!  证?人证言?是指本案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将其了 解的有关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作【的证明案件事实的陈! 述  !   第十条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叙述 】   ? 第十一《条  鉴定结—论是指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人》。。员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指定?的案件中某》 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 》  —  : 第十二条 — 勘:验笔录?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现场【。或者物 品进行勘查!、检验、测量、拍照!、绘画时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调查)过—程中制 作的—关于:现场情况的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