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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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立卷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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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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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已,有,。的;
》
》 —(三)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的;
【
! (》。。四)将材《。料,。损坏:。、遗漏或者》丢失造成行政处罚案!卷损失的;
【
《 ,。 (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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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案卷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 (一)》不按照规定归—档的;
》
【 (二)明!知所保?存的行?政处罚?案,卷面临?损坏可能而不提【前采取 措施造成】损失的;
》
》 《 : (三《)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的;!
!。 (四)】。不按照规《定借出、调出行政】处罚案卷的; (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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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价:格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
《 》。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照】规定制作行政处罚案!。卷的:; :(二)损毁、丢失】行政处罚案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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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涂改》、伪:造行政处罚案卷的;!
—。 》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布或者销—毁,行政:处 :罚案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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