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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立卷: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 —       】。  :(二)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已有的; 】      【   (三)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的;! :   —  :  :  (四《)将材料《损坏、遗漏或—者丢失造成》行政处?。罚案卷损失的—; ?      !   (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五条?  案卷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    《(一)不按照规定归!档的:; —         !(二)明知所保存的!行政处罚案卷面临损!坏可能而《不提前采取 措【施造成?。损失的; 》 , 《     》 , ,。 (三)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的;? ? :       【  (四)不按照】。规,定借出、《调出行政处罚案卷】的; ?(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六条 ? 价:格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价格《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  :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照规定》制作行政处罚案卷】。的;: (二)损毁、【丢失行政处罚案卷的!。; —    《     (三)】涂改、伪造行政处罚!案卷的; 】   《     》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布或者?销毁行政处 罚案】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