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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 立卷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 !  》       (二!)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已有《的; ?  —  :。。    《 (三)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的【; ?    【     》(四)将材料损【坏、遗漏或者丢失】造成行政处罚案卷】。损失的; 》。。 》       【 (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五条】  案卷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不按照规】。定归档的;》 , 《    《     (二)】明知所保存的行【政处罚案卷》面临损坏可》能而不提《前采取 《措施造成《损失的; 】 ,      —   (三)—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的》;   !  :。    (四—)不按?照规定借《出、调出行政—处罚案卷的;— (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价格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 : :       【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照!规定制作《行政处?罚案卷的;》 (二?)损毁、丢失行政】处罚案卷《的,; 【        】(三)涂改、伪造】行政:。处罚:案卷的; 【 ?    《 ,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布或者销毁行政】处 罚案《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