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由价格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案卷立卷, 可以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归档和利用,可 以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实 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 年 6 月 22 日印发的《价格监督检查案卷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