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三章归档

    第十八条  立卷责任人在完成文书材料立卷后,应当将行政处 罚案卷移交给案卷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保管期限一般为三十年。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永久保存:

        (一)罚款数额巨大的;

        (二)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

        (三)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吊销执照、撤销登记的;

        (四)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永久保存的其他案卷。

    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其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为 1 亿元以上;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数额巨大的认定 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案卷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立卷 要求对行政处罚案卷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办理接收手续, 在案卷封皮上填写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编制的卷号;不合格 的,应当要求立卷责任人重新整理装订。

    第二十一条  办理接收手续后,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将行政处罚 案卷置于规格统一的卷盒中,并在卷盒相应位置填写所存案卷的起 止卷号和保管期限。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卷号按照结案(销案)时间编制, 编号格式为:“****年***价监(检)卷***号”。 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正卷在卷号后加“(正)”, 副卷在卷号后加“(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在 卷号后加“(简)”;销案的案件,在卷号后加“(销)”。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卷一经归档,任何人不得抽取、涂改、 增删卷内文书材料。确需修改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 后,可以修改,并由案卷管理人员在卷内备考表中详细记录修改的 时间、内容和原因等信息。

    卷内备考表的格式详见附表。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附有证据袋的,应当在证据袋上标 明对应的卷号,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行政处罚案卷及其对应的证 据袋,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