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二章立卷

    第六条  承办案件的检查(调查)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卷 责任人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销案)后三十日内完成立卷并移 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案卷管理人员。

    价格主管部门的其他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对立卷责任人的立 卷工作予以配合,不得将其掌握的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销毁、隐匿 或者据为己有。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卷由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入卷文书材料 以及卷内备考表组成。

    第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一案两卷(正 卷、副卷)。

    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制作的有法律效力和法 律意义的文书及其所附材料应当归入正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 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请示、报告、批示、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 应当归入副卷。

    第九条  正卷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文书材料: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检查(调查)通知书;

        (三)按照文书制作和证据提取的先后顺序排列询问笔录、现 场笔录(检查、调查)、检查(调查)登记表以及检查、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如果提取的证据较多,可以使用证据目录, 并将所有证据作为证据目录的附件入卷。证据目录的格式详见附 表;

        (四)按照文书制发时间排列: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书。价格垄断案 件的专用文书按照制发时间排列:查询银行账户函、查封(扣押) 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中止调查决定书、恢复调查决 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等;

        (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六)陈述、申辩笔录;

        (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八)听证笔录;

        (九)责令退款通知书;

        (十)延期 (分期)缴纳罚没款决定书;

        (十一)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

        (十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

    送达回证、财物清单等辅助文书应当作为其主文书的附件,随 主文书一并入卷。

    第十条  副卷应当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内部请示、报告、批示、 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和销案的案件 不分正、副卷,所有文书材料归入一卷,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

        (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销案的处理决定;

        (二)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其他文书材料。

    第十二条  卷内文书材料一般只保留一份。卷内文书附有多个 附件的,其附件按照收集或者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十三条  卷内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逐页统一编 号。文书材料的页码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正面书写在右上角,背 面书写在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

    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及卷底不编页号。

    第十四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制作卷内目录并填写案卷封皮上 “卷号”以外的其他栏目内容。

    案卷封皮和卷内目录必须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书写或 者使用计算机打印。

    案卷封皮、卷内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

    第十五条  立卷责任人装订前应当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 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已破损、褪色或者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应当进 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的材料应当与原件一同入卷;

        (二)入卷材料标准尺寸为 210mm?97mm。纸面过小的材料, 应当加贴衬纸;纸面过大的材料,应当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

        (三)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并按照标准尺寸大小 折叠整齐;

        (四)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应当用纸加衬边;

        (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拆除;

        (六)作为证据考查日期的信封,应当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并 保留邮票(戳),加贴衬纸。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卷应当装订成册。案卷装订采用三孔一 线的装订方法,装订应当整齐、固定,不压字迹,便于翻阅。 行政处罚案卷所含文书材料较多的,应当分册装订,每册不超 过 200 页。

    第十七条  对于难以入卷保存的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证据材料,有条件的,可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后入卷;难以拍摄、 冲洗或者打印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装入证据袋另行保存。

    证据袋封面的格式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