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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技术服务 【 —   ?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    》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    《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 《     》 ,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   》  第十二条—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    《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    《 ,  :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       【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   【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 ? ,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    】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 :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五条】。  :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   》  第十六条  】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七条 】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 ?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 :     【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 :  :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     !。 ,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 :   《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   》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