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技术服【务
【
》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
【 第十一条—。 ,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
, , , 《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
《
: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 —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 , 第?。十二条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
《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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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
【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 , ,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
?。
第—十三:条 :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
》 :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十五条 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
—第十六条 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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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
?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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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 《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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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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