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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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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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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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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
《
: —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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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
?
,
: , 第?十二条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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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
—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
—。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 ,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
—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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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五?条 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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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 【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
》。 《。 ?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
—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
!。 :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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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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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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