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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技术服务 — 》     第十【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  ?  :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    》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    《  :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     【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    【 ,第,十二条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       【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        !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       !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      】 ,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 , :    》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 ,     第!十三条 《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 《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五条!  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   ?第,十六:条  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  —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      — ,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       !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       !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    》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