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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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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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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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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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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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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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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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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
—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
》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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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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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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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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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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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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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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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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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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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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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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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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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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