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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技术服!务 !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       【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  ?。      —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   —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  :。  第十二条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        】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     》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 ,    【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  :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 :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  第?十五条?  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     第—十六条  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 , :  ?    《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     】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     》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