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技术服务》
! 第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
!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
: ,。 , 《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 ,。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
— ?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
—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
】。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
【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
第】九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
,
】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
?。
【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 —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
《 【 (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
,。
》 ,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
【第,十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
】 【 (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
! :。 》 (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
】
— : (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
! 《 (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 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
:。。
,
《 第: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
》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和执业!
【 第十二条【 ,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第十】三条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 第十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
《 , 第十五条 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 第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
, 第十八条 !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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