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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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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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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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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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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
】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 , —。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
—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 第》九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
【 ?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
》 : :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
《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
《 ? 《 (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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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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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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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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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
】
《。。 (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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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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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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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和执】业
! 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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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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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 第十五条 — 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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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 第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 : 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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