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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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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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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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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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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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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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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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
《 , :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 《。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
— : 第九条 》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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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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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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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 (】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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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
》 :。第十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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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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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
—
! (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
》
【 , (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
】 —(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
《。 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
第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
】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和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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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第十三条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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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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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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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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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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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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