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技术?服务
】。
《 第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
,
:
《。 第七条 —。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
! ?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
: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 ,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 :。 《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
,
!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
【 第:。九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
】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
【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
】 ?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
】 ? (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
? ,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
【 第十条 —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
—
,
? (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
《
《。 (【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
! 《 : (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
》
:
《 (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 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
?
, 第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和执【业
:
》 《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 《第十三条《。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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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
第十五!条, 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
【 第十六条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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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 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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