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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
】。 ,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 第五十—一条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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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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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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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
— ?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
, 《 ?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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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
第】五十四条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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