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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 ? ? ,   第五十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    【 第五十一条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 ?    第五十二条!。 ,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   ? , 第五十三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        !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   ?。。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 ?  :   第五》十四条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