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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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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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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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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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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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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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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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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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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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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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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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