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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 :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    《 第五?十,一条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     【。第五十二《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  《   第五十—三,条 :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  》    《。  :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   》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 《。    《   ?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 , 第五十四条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