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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 ,  《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 ?     第【五十一条 》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 ?    第五—十二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 ?    第五十三】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    《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      】  :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    》   ?。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 : ,      —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 ,    《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 ,  :第五十四条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