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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 : ,     第—五十一条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   第五十二条 !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 ?     第【五十三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     》 ,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  :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 :    《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 ?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 ,。。   —  第五十四条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