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建标库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