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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集体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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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
第四十三!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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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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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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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
】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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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 《。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 《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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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审查意见;
!
!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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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
《
《。 第四?十九条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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