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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集体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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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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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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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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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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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 》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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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 第四十—五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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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
】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
》 , , (三【)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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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 ,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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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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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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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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