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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集体—合同审查 —    !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 《。     第四十三!条 :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 《    《  :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    《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   ?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        ! (三)审查意见】; :   【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   【  第四十》八条: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 《    第四—十,九条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