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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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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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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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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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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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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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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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
!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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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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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一条 【。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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