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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    !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  《   第二十六条】 ,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   【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 :   ?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 《 , ,。。   第二十八条 !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  第二十》九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    】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    】 第三十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  ?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 ,。 : ,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 ,    》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 ?  :   第《三十三条 》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