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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组织机构 —    ! 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    】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 》  :。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    —。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  :    (》一)章程《的,修改; !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      】 ,。 ,。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 ,。  :  :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 : :   ?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 ,   《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    —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  : ,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 》 ,  :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     —第二十四条  】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