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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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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
》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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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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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 ? (一)章【程的修改;
】
!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 :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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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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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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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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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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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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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
【。 第二十四条 】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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