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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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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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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 ,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
?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 , (一)章程】的修改?;
》
? 》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 :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
【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
《 ,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
《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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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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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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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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