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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组,织机构
《
【 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
》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
《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
》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 (一)—。章程的修改;
【
!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
》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
【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
第!二十三条 》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
【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 第二十》四,条 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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