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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 ?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    《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 : :      — ,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     》 , ,  (四)有固定】的住所; !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九条 !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二)章程《草案; 】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 ?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第》十条 ?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   《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   (一)名称】及住所; 》  —。    《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    —    《。 (三)原始基金数!。额; ?   【     》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   ?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   【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  :   ?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   【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     》。 , ,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 ,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 : ? ,  :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   ?。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       【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         !(四)住所证明【;   !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  《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 ,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 ,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第,十六条 《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    【   ?。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     》 ,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 ,。      —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   《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  —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