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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 ? : :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    【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 :    《  :。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 , ,   ?     》(四)有固》。定的住所; 】    —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     (二)章!程,草案; 【        !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  :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   ?。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 ,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    】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名称及住》所; 】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 :    —  :  : (三)原始基【金数额; !。。    《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   【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    《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     》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 :。  :   ?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     第十一】条 :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 , ,。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 ,    《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       】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    】 ,    (四—)住所证明;—。   】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 ,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 ?    《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   《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   ? ,  :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       !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   《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     第—十七条 《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 《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