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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 ?      【 ,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 ,   ?。 ,。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   【 ,     》。(四)有《固定的住所; 】   —。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二)章程草案; ! 《  :。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   ?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   【     》。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 ,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名?称及住所; 】     【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     【 ,   (三)原【始基金数额;— , :  《。   ?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 :      】  :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 》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  《     》。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     !   ?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 ,  《。 ,    《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 》  :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    》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    【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一)申请书;— —   ?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  ?    《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   【     》 (四?),住所证明; 】 , :       【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 《 ,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 《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    】 ,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     第十【九条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