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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 《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   第五条— ,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 , ,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   《   ?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       】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