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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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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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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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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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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
—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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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
》。 : 《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 《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 , ?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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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
《 第七条 》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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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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