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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执业核准 】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    《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第十《二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     》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   【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      —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      !  :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 》 ,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 ?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 ?       【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 《。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     【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 :   ?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   —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 《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  —。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   ? ,。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