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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执业核准 【 :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    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 : :。        】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        !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      —。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  第十二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   ?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        !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  ?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 :       【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  : , , ,  :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 ?     第十四】条 :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 ,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    第十五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 ?      【  :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      【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  》   ? ,  :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   ?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     【。  :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 :    —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 ,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