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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执业核准 》 》 ,    《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   ? 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 ,     》。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    《。 ,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     第十】二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 , ,    《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   —    《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    《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       【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 :       【 ,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    》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 ,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      —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 《  :    《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    第十六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    【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   ?  :  :。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 《。        】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 ,    》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