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执,业核准
《
—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 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 《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第,十一:条 :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
《 第十二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
,。
》 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 ,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 ,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
:
】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
《
《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
》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
》 《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 《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
】 :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
》第十六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 :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
】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
?
【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
【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