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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执业核准《 》  《  :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   ?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 :      【 ,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   《   ?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第十一条 》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   ? 第十二条 —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 ?    《 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   第十三条【 ,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  》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     》  :。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      !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  ?   第十四条 】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   【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 ,        】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 《。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   》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     》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        】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 ?   ? ,   ?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  》 ,。   ?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 :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