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执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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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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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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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 《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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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第十《二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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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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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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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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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 —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
! :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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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
》 ,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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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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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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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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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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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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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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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
《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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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
? ,。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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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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