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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执业条件【 》   》  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   ?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     【    (三)【。品行良好; 】      】。   (四》)身体?健康; 《 》。     》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    第七条【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      !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      【   (《二,)被开除《公职的; 【  《     》 ,。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