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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执业【条件 !。。 ,    第六条 】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    【     (三)】品行良好; — :      】   (《四,)身体健康; 】  》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  :。   第七条 【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        】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 》  :      (二)!被开除公职的; !    【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