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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执业条件 【 , 《 :    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  :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 》    《    (三)品】行良:好; —。    》     》(四:),身体健康;》。 —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     第七【条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    第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    【 ,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 ,     》   (《二,)被:开除公职的; !    — ,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