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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执—业条件
《
! 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
》 ? (三【)品行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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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身,。体健康?;,
【 》 ,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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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
》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
,
? ? (》二)被开除公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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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