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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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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法【与在本?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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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本】所,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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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惩!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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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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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
》
《 第二十二条】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者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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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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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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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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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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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请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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