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
》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机关》。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办公用房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
第】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下列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 》 ,(一)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批准的理由以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等;:增,加投资概《。算的还应当公开增加!投资概算的情—。况和:理由
【
】 (二)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发现的违法建—设楼堂馆所的单位】名称、基本事实以及!处理结果等
—
,
》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机关举报
!
:
,
: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等【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