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二)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

        (三)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四)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办公用房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批准;

        (三)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或者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办公用房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分,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审批机关实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