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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第二十一条 【。 ,机关、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   【    《  :(,二)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 !    【   ?  :(三)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 ?  :。。       (】四)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 ,       !  (五)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 》 ,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办,。公用房项目;— —      —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批?准; 】   ?     (三)】。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或者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   ?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办《公,用房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分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审?批机关?实施 】。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