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三章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二)向单位、个人摊派;

        (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四)接受赞助或者捐赠;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