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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审批 】 《 ,   ?第六条? , 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当向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购置办公用房的】不报送初《步设计 】    《 根据办公》用房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报送 — 《  :  第七《。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其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核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建设】。标准核定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 】     第九条 ! 办公用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 》       【。 (一)属》于禁止建设办公用房!的情形; — 《        (!二)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  【。       【(三)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 —  :。   ?  :  :(四)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建设标准;》 ,   【   ?   (五)其他】。不得批准的情—形 》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不得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不得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 ,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完善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审批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