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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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当向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购置办公!用房的不报送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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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办公用!房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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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其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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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核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建设!标准核定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
【 第九—条 ?办公用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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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属】。于,禁止建设办公用【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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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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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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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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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其他不得批!准的情形《
! 第十条 》 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不得?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不【得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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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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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完善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审批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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