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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生】态,环境部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生—态环境部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生态!环境部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生态环—境部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依照行!政复议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生态环》境部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生态环境部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生—态环境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生态:环境部印章》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第:。三十八条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生态环境》部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生—。态环:境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生态环境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条 生态环【境部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 第四十【一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生态】环境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   (一)—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生态环】境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三)行】政复议调解书—由生态环境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依照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行?政,复议答复与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的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