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生态【环境部?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生态:环境部?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生态环境部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生态环境部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依照行?政复议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生态环—。境部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生态】环境部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生态?环境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生态环境部【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生—态环:境部: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生:态环境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生态环境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条 生态环—境部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
【第四十一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生!态环境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 (一)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二)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生态》环,境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三)行政复议【调解书?由生态环《境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依照?。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行:政复议答复与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的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