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一案一档,由承办人员按时间顺序将案件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应当按照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有关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的要求,向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报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复议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30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