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生态环境部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生态环境部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生态环境部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生态环境部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生态环境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生态环境部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生态环境部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