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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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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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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作出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决定前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受【到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后?发生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形由承受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
第七十四条 !。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 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 销毁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 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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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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