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六章 结案和归档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终止案件调查的;

    (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完成案件移送,且依法无须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 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第七十九条 正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二)立案审批材料;

    (三)调查取证及证据材料;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五)听证笔录;

    (六)财物处理材料;

    (七)执行材料;

    (八)结案材料;

    (九)其他有关材料。

    副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二)涉及当事人有关商业秘密的材料;

    (三)听证报告;

    (四)审查意见;

    (五)法制审核材料、集体讨论记录;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十条 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并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环境统计的规定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