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    《 ,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 ?    》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    】   ?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   【 ,  :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      — ,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     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      【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    《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     — , ,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   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    第十六条 !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  —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