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
】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 【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
【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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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
:
】。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
!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
【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
】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
》 ?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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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
》 《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 :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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