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 : 《     第—。十三条 《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 :  《    《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     —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    】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   ?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     —   ?。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 第十四条 —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 ,  》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 《。    《   ?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  :   ?。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    第》十六:条, ,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 ,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