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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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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 ? ,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
【。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
【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
,
—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第十四条 —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
》 : ?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
!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
— ,。 《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
《 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
《 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
《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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