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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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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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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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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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 ?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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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 第十四条 —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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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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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
: ?。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 第》十六:条, ,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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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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