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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 《 ,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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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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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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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 — ,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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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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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 《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
— , ,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 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 第十六条 !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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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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