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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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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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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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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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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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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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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 ,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 , 第二十二条】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不得?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销售化妆】品不得监制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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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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