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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产,经,营, : 《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   》。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   —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 ,。。    【 ,。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 ?      —  :。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  :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  :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     —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   》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  《   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 ,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     第!三十三条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   —     》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 ?。。        !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 :     》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 ,     》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        】(五)全成分; 】  —       【(六)净《含量; — ?    《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 , :  ? ,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 ?。 , ,      —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 , :      【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 》   ?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 》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 ,  ?   ?第四十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    】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 , 《     》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   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   ?  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     第四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    《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 —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 《  :。  第四《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   ? 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出】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