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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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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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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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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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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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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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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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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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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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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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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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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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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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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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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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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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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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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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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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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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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
— ,第三十六条 —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 —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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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
【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 :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 》 ?(五:)全成?分;
】 】(六)?净含量;
【
》 》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
】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
《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
!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
《 《 ?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
《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 :第四十?条, ,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
?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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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
》 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
【 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 第四?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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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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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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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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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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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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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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