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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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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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 :。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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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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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
—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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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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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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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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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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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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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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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
》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
《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
, , ?第三十三条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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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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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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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
: ,。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 【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
—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
—。 : (五)全成分;!
》
】 (:六)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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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
—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 【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
【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
!。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
】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 ?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 《第四十?条 :。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
【。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
】
— 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 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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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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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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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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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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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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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
— ,。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出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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