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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 ,  ?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   ? 第二十九》。条 :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     !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       】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     》。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 :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 ,     》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 》    第三十【一条 ?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 :        !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   —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 ,     】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 , :       】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   ?  :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