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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 ,     】第三:十四条 《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 ,  》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