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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 《 , :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 《。   ?    《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 ?  ?    《 ,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 ,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   【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 ,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  ?   ?第二十三条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 ,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 《     第—二十五条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 ,  《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