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河道保》护
《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
》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
《。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
【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
: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
?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
—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
—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
》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
》 —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第二十六条 【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
】第二十七条 —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
: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 , ,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
第三十】一条 ?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
—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
:
《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
,
第—三十四条 》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
?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