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河道保护》。 ?  —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  》 ,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  —   第二》十一条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    【。。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 ,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 , :    《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  ?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    《   ?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     》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    《  :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  《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  —  :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    】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  》 , ,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    》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 ,  第三十一条【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 :  《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 第三十二条 【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   ?  第三十四条 】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