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河,道,保护 【 ,     第二】十条 ?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 :   》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 :    —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 》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    —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    》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 :     —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  第二十九条 】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 , 《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   —  第三十一—条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 ,    —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   《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  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    —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