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河!道,保护: 》    —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    》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 :    —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 ?。 ,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 :    《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   【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 : :   ?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        !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    《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   》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 《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 ?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  》   ?第三十一条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 ,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   【  第三十三—条 :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 ,    《第,三十四条 》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