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 ,。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 :  : ,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   —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 《    《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  :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    【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  》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  《  :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 《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