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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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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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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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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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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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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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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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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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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 ,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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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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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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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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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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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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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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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 ,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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