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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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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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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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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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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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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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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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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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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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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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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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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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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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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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