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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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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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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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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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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 :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 ,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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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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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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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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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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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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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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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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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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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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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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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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