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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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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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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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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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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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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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 第十三条 【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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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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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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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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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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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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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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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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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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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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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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