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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  》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  :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   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  《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第二十九条 !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    】 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 ?      — ,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 ,  :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 ?       【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  : ,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  ?   ?第三十三条 —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 ,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     第三十】五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 ,  《。 ,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六条  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