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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 , 》    《 ,第二十六条 —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 》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     【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 ,  :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 ,    《。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    《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 ,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 : ?。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      —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     【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    —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  第三《十五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   《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三十六条  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