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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 ,    】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 , ?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    《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 :    《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    —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    第二十【九条 ?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 ,。 :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    《第三:十条 ?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 :   ?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   ?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 ,       !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  :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      ! ,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     》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  :    《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    【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   —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 ,  《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 第三十四条— ,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  —   第三十—五,条 :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 ?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六条:。  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