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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 —。 , ,  :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   【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 ,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    第二十八】条 :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    】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  》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     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 :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     》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     》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   【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      — ,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   【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 ,     第三十】五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  ?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三》十,六条  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