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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    —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 , ?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 :    — 第二十七条 【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     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第—二,。十九条 《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 :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     !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 》。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       【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   【    《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 :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     !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   【 ,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  《   第三十—三条 ?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 ?    《第三十五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六:条  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