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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 》   ?  第十四条 【。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 ,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 ,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  :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    【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 , ?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    》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  :   ? ,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      】。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 , ,   ? ,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     —    《。(七)入伙》与,。退伙; —    —   ?  (?八)争议解》决办法; — ?   ?。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    《 (十)《违约责任 》 》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 ,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