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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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 ,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
,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 :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
【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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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
,
?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
》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
: ? ,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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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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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
— 《。(七)入伙》与,。退伙;
—
— ? (?八)争议解》决办法;
—
?
?。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 《 (十)《违约责任
》
》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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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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