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
—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
《
?。 :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 《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五条 ?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
— , ,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
《
: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
【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 ?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
?。 《 ,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
—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 》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
,
— (【七)入伙与退伙【;,
《
!。 (:八)争?议,解决办?法;
?
】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 ? (十)违约责】任
!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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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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