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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  —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 《   ?。  :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    《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五条 ?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  — , ,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 《  :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    【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   ?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 ?。    《 ,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     —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     》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 ,   —      (【七)入伙与退伙【;, 《        !。 (:八)争?议,解决办?法; ?    】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   ?  (十)违约责】任   !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 :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